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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5 17:45:36 打印 字号: | |
6月4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
8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



案例一




能动履职发出家庭教育令和司法建议书,督促家长、学校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

——撖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撖某邀约陶某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由陶某某、王某某望风,撖某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住宅内,将胡某某家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逃离现场。


裁判要旨


被告人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撖某退赔被害人胡某某12608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两名未成年人私自逃学,在被告人的邀约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利用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被告人撖某,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法院从多角度、多方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家长、学校教育监护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引导其遵纪守法、端正品行。向就读中学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家长和学校均表示将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





案例二




地方政府对辍学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某乡政府对魏某某、李某某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魏某某、李某某的女儿魏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依法应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但二被执行人未送魏某返校接受义务教育。某乡政府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于XX年XX月XX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2.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乡政府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乡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某政府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权限合法,魏某某、李某某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送监护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及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乡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耐心对魏某某、李某某阐明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对魏某进行思想辅导,最终魏某积极返校继续完成学业,魏某某、李某某也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乡政府落实政府保护责任,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经法院、政府等多方联动,耐心劝导沟通,魏某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学习。通过这一案件,不仅保障魏某受教育权,更提醒监护人教育引导、管理督促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确保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通过知识学习和积累,阻断代际贫困,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架设司法桥梁。





案例三




依法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发挥惩戒震慑作用,遏制校园霸凌势头

——李某与某中学及八名侵权人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受害人李某某与侵权人赵某某、师某某、张某、李某、文某、代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就读于某中学。某日在学校宿舍楼内,赵某某等八人共同到李某某宿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面部、颈部、腰部多处受伤。李某某因合并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先后多次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某中学垫付医疗费用40000元。当地公安局对赵某某等人根据霸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某中学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赵某某等八人共同对李某某实施侵权行为,并致其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具有过错,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赵某某等八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虽然学校平时会进行校园安全教育的宣传,但未采取更多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对李某某受到的严重侵害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校园霸凌、侵犯健康权的典型案例,霸凌行为对李某造成身体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根据监护人和学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过错,判决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园欺凌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牵系家庭和社会的神经。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校园霸凌势头,强化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校风”“家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案例四、五




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构成虐待罪,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刘某虐待罪并撤销监护人资格二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刘某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刘某某由其母亲劳某抚养,母亲劳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刘某某在被告人父亲刘某处居住生活期间(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以管教生活、学习等事由,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2023年5月8日,刘某某的外祖母黄某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起诉。


裁判要旨


关于虐待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子女刘某某实施打骂、掐捏腿部、罚蹲马步等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依法以虐待罪判处其刑罚。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被监护人刘某某的外祖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且刘某某愿意与黄某某共同生活。认定黄某某作为监护人对刘某某的权利保障更为有利,故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上述二案,系父亲作为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构成虐待罪,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刑事及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虐待罪系自诉案件,原则上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地位,被害人系无力主张权利的未成年人。此种情形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法院据此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本案通过刑事、民事有机衔接,惩罚、保护一体推进,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格尊严、成长需求,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案例六




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属性

——通某某、董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雷某驾驶某政府所有轻型自卸货车(未购买交强险、未年检)与董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通某某受伤,通某某鉴定为七级伤残,董某某鉴定为五级伤残。董某某与雷某负同等责任,通某某不承担责任。通某某和董某某因事故遭受损失提起侵权诉讼,判决生效后,某镇政府履行了其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雷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通某某、董某某二人以其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通某某、董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为当地少数民族,其母亲均是缅甸人,家庭成员多,收入不稳定,属于贫困户,因事故造成家庭生活更加困难,无力配备辅助器具。经芒市法院上报后,德宏中院决定启动联动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下级法院联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事故相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母亲系缅甸人,家庭条件困难。因需要较大金额司法救助金,德宏中院启动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汇聚救助合力,帮助解决当事人困难。中级法院还积极协调当地残联为2名未成年人争取残疾专项补助,帮助申请人实现“长久助”。本案充分发挥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扶危济困功能作用,着力讲好司法救助工作法治故事,展现司法温情和关怀。





案例七




未成年人多次随意殴打多名未成年被害人,“挽救”“救助”彰显司法温情

——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前后3次随意殴打未成年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杨某。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张某某及其母亲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的父母离异,其父母对其教育方式单一,其本人处于青春期产生叛逆心理,加之交友不慎,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予以相应处罚。后法院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救助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教育挽救被告人、救助帮扶被害人,引导未成年人及时纠偏,促进回归正轨,融入社会生活。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做好法庭教育、犯罪记录封存、跟踪帮教等工作,注重教育、感化、挽救;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做好损害赔偿、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拾信心和自尊心。





案例八




多次走访了解、沟通说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妇联、关工委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确保监护权得以顺利执行

——周某申请执行穆某移送抚养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指定执行行为:由被执行人穆某将婚生女周某某交由周某进行抚养、监护。在案件执行期间,因考虑到执行标的为特殊主体,移交对象周某某属于幼儿等原因,法官多次现场或电话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因当事人情绪激动,案件难以推进。


裁判要旨


为保护幼儿周某某的安全及心理,办案人员多次到学校、社区、被移交对象居住地进行走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妇联、关工委工作人员参与执行座谈,进行大量说服工作,后经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监护权移交、儿童安全保护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多次在学校、家中争夺被抚养人,出现抢夺、争吵、厮打等激烈冲突,影响了被抚养人心理健康,周某某一度出现烦躁、焦虑、吼叫等行为。办案人员充分考虑周某某的生活情况、心理健康和对父母依赖程度,多途径、多渠道走访了解、沟通说服。为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二次伤害,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耐心做好情、理、法的释明和沟通工作,关爱未成年身心健康,注重维系亲情、化解矛盾,为未成年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