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背景下,“枫桥经验”以其独特的调解理念和工作方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借鉴。近年来,丽江法院充分吸纳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创新开展司法工作,开创了能动履职新局面。通过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举措,不断提高为民司法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赋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宁蒗法院战河法庭积极探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方法,推动司法力量向基层下沉,补齐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短板,近年来辖区实现刑事发案率、信访总量数、命案发生数三下降。
一方面,主动融入综治中心平台,形成法庭工作依靠综治中心资源、综治中心工作依靠法庭专业特性的良好互动格局。一是做综治中心排查矛盾的“千里眼”和化解矛盾的“金刚掌”。定期对五个乡镇婚姻家庭纠纷就受理、化解情况作通报,实现矛盾纠纷与基层政法单位之间信息互通有无,对有风险的案件形成了“一案一策”的风险防范;二是做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主力军”,形成稳控与化解两手抓的审判工作方法。战河法庭充分利用综治中心平台,受理前先进行“摩萨”调解,在调解、审理过程中通过社区进行家事调查,掌握当事人的情绪状况和思想动态,由社区民、辅警、“十户长”对当事人进行全程法治宣传、教育、心理辅导,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审判思路;三是做群众身边值得信赖的“双语法律顾问”。针对宁蒗南部五乡镇留守老人较多,汉语言运用能力不足的问题,战河法庭利用“双语法官”、“双语法官助理”的优势联合综治中心选聘的“双语律师”,为涉纠纷老年群众提供双语法律咨询。同时开通了“外出务工儿女法律咨询热线”,为外出务工人员就婚姻家庭、劳动合同、工伤理赔等问题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组成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一是凝聚纠纷化解合力,形成与各解纷组织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将各解纷组织的信息协调贯通,充分发挥各组织的解纷优势,相互之间补齐短板形成化解合力,形成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有机融合的工作格局;二是与普法工作队、派出所、司法所等形成普法宣传合力。加强巡回开庭,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信仰法律。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自被确定为丽江辖区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法院以来,玉龙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将调解作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抓手,一方面组成诉前调解工作专班,通过实地走访商户的方式,边送达边调解,在调解中普法宣传,对商户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宣传,从源头预防案件的产生;另一方面积极与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源治理和诉前调解工作。近日,玉龙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专班成功调解了42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实现了“一件事一次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原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xx空间”的商标专用权,因42名被告销售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影响,原告便委托公证处对被告销售的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多为宁蒗县个体经营户,立案庭委托丽江市邮政局送达工作组,通过线上线下送达文书材料。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专班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审查了证据材料,积极与被告沟通。经与被告核实,了解到被告多系小卖部,不知道通过网上购买、批发商送货的“xx空间”系假冒产品。法官一方面释法说理,向被告释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也积极与向原告说明,被告多为小卖部,没有审查进货产品来源的意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能力弱,希望原告体谅被告的过错;另一方面以案说理,结合过去办理的典型案例,就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涉案产品的知名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与原被告进行线上线下调解,经法官多次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赔偿费用,42起纠纷顺利化解。
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持续提升群众司法满意度
近日,华坪法院荣将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劳动者得到了满意的赔偿款,真正做到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2021年8月,原告禹某受华坪县某修理厂负责人段某的安排,在负责修理停放在修理厂内的拖挂车时受伤。2022年8月,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原告禹某与华坪县某汽修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8月,华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禹某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23年11月,经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禹某为八级伤残。因修理厂未为禹某购买工伤保险,2024年1月,原告禹某向华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修理厂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仲裁委以该修理厂已注销、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受理的基本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禹某将该修理厂经营者段某诉至法院,请求段某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持续性开展沟通工作,秉持“调解优先”和“实质化解”的原则,充分掌握案情,努力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结合案件基本情况和法律规定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化解心结。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段某当庭向原告禹某支付了16万元的工伤赔偿款,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丽江法院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使丽江法院在能动履职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丽江法院将坚持强基导向,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完善工作机制,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