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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云南省丽江监狱报请本院汪兴等4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
作者:丽江中院  发布时间:2023-11-16 19:03:43 打印 字号: | |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云南省丽江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汪兴等4名罪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或来院说明情况。

来信请邮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收,邮政编码:674100

公示电话:0888-5162649   0888—5160939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丽江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23)丽监假字第391号  

罪犯陈战,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0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7刑更7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04月13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7刑更5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3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4.47元,账户余额3183.31元。该犯系宽管级罪犯,无超额消费。

该犯拟报假释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战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李宣勇,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1日作出(2022)云07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宣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判决生效时余刑不满2年,2022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9.11分;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5.40元,账户余额370.63元,该犯系普管级,未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宣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3)丽监假字第388号  

罪犯刘朝凤,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朝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0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7刑更7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04月13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7刑更5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2分;罚金20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1.45元,账户余额2606.33元,该犯系普管级,未超消费。

该犯拟报假释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假释建议书

(2023)丽监假字第392号  

罪犯汪兴,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7刑更9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04月12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7刑更3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7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7.90元,账户余额635.81元。该犯系宽管级罪犯,无超额消费。

该犯拟报假释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兴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云南省丽江监狱报请本院汪兴等 4 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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