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云南省丽江监狱报请本院减刑的汪兴等4名罪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或来院说明情况。
来信请邮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收,邮政编码:674100
公示电话:0888-5162649 0888—5160939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丽监假字第391号
罪犯陈战,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0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7刑更7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04月13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7刑更5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07.3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4.47元,账户余额3183.31元。该犯系宽管级罪犯,无超额消费。
该犯拟报假释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战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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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丽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李宣勇,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1日作出(2022)云07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宣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判决生效时余刑不满2年,2022年11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分99.11分;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75.40元,账户余额370.63元,该犯系普管级,未超消费。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宣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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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丽监假字第388号
罪犯刘朝凤,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07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朝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朝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20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7刑更7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04月13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7刑更5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3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月平均分111.2分;罚金200000元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1.45元,账户余额2606.33元,该犯系普管级,未超消费。
该犯拟报假释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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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丽监假字第392号
罪犯汪兴,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8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7刑更96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年04月12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7刑更31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月平均分107分,罚金已全部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7.90元,账户余额635.81元。该犯系宽管级罪犯,无超额消费。
该犯拟报假释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兴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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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云南省丽江监狱报请本院汪兴等 4 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