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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0:07: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展示了近期全省法院

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

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取得成效




一是落实严密法治观,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是探索恢复性司法,强化生态修复实际效果。

四是发挥行政审判作用,促进环境执法水平提高。




云南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

回应社会关切

以司法之力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



案例详情如下↓




云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周等破坏自然保护地开采玛瑙石案。


4.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5.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古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诉钱某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诉奚某兴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红毁林种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英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10.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为其股东。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纸业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向金沙江螳螂川河道直接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海、李某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无法清偿其环境侵权之债务,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000元;二、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三、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四、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五、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六、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也是一柄双刃剑——在为创业者提供保护伞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舞弊者的护身符。公司一旦因股东的违法行为负担高额债务,股东便有可能借此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全身而退,导致法院的裁判结果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特别是在涉及公司的重大环境侵权案件中,最终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只能由社会公众买单。本案中,某纸业公司长期向水体中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触犯环境污染罪,依法应追究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该公司行为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并借此转移了公司的财产,致使该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刺破公司面纱”——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本案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并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宗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内部治理,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同时,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典型案例,有力回应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贡献了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案例二: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公园人行道周围、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工作职责,但某镇政府未采取有效的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的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故某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但高原生态环境独特而脆弱,抗干扰和自我修复能力不强,而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严重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系因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止了辖区内红火蚁繁殖蔓延。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样本。


案例三: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周等破坏自然保护地开采玛瑙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周安排其子赵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的大山包镇某村,用挖机挖了四个约1米至1.5米宽、6米深的洞分别卖给他人采挖玛瑙石,共获利27060元。后被告人赵某周被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70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周已上缴非法所得及罚款。犯罪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周、赵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挖洞给他人开采玛瑙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周系主犯,赵某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人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赵某周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赵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赵某周犯罪所得27060元,由昭通市昭阳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及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案发地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自然保护区内的大山包湿地于2004年12月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云南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颈鹤的越冬栖息地和集散地。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盗采区域的植被,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毁损,造成水土流失、山体盗洞区域塌陷等地质隐患,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环境修复的难度和成本。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显示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环境的决心,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四: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于2018年11月成立,2019年4月开始养殖蛋鸡。2019年,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某公司)承建云南省某高速公路某标段工程。自该年11月起,中铁七局某公司在某养殖公司鸡舍下方水平距离最近约60米的地方建厂进行T梁生产,直至2021年5月24日结束(其中2020年1月-2020年3月处于停工状态)。该厂生产时产生噪声,其间某养殖公司饲养的蛋鸡出现蛋量下降、停止产蛋、蛋鸡死亡等情况。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多次监测,养殖场鸡舍内夜间噪音值均为50分贝以上。某养殖公司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经某养殖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某养殖公司的鸡场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金额鉴定评估为3452596元,其中:直接损失1990051元、间接损失1462545元。


【裁判结果】


易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铁七局某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某养殖公司存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评估结果关于直接损失部分依据充分,遂判决:由中铁七局某公司向易门某养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90051元和支付鉴定评估费60000元。宣判后,某养殖公司和中铁七局某公司均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二审认为,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中铁七局某公司的噪声值昼夜均在50分贝以上,已超过了限定标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某养殖公司的养殖生产记录以及双方在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的协调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因中铁七局某公司的噪声污染行为,对某养殖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影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本案系云南环境资源审判“1+1+38”审判组织体系正式建立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审结的首例跨行政区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侵权人承建高速公路修建项目,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夜间施工所带来的影响更加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对损失范围的认定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既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了一方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案例五: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古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普洱市景东县某镇梁家组传统村落(以下简称梁家组古村落)始建于清代,南北宽约600米,东西宽约200米,内有祠堂、梁家大院、吊脚楼、古戏楼等,全组85%以上居民仍保留原有的建筑风格,属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国家级传统村落。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梁家组古村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坏、消防设施缺失、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为由,于2021年6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环境。同年7月9日,某镇政府书面回复已落实整改。同年11月7日,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景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梁家组古村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村落存在线路老化、消防器材不完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情形,仍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跨区域管辖的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与双方充分沟通、协调,督促某镇政府对梁家组古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某镇人民政府针对人民法院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因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并作出书面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推动绿美乡村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离不开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中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融合的重要载体,其建筑遗存、艺术作品及村落的历史文脉组成了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是重要的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一些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村落在发展中遭到破坏或消失,将成为全人类难以弥补的文化遗产资源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对传统村落管理保护的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及文化精神的宣扬,通过司法之力织密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之网,为留住美丽乡愁、赋能乡村振兴贡献司法力量。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类似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人文遗迹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实践。


案例六: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诉钱某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钱某春在星云湖禁渔期携带电网兜等非法捕捞工具,先后到星云湖兰田湾处截污沟、星云湖兰田湾水域里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钱某春使用电网兜、蓄电池、逆变器等工具形成高压交流电,对鱼类等水生物进行电击,非法捕捞渔获物6.6公斤。犯罪后,钱某春主动到案自首。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各方达成调解,由钱某春与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购买价值5600元的当地鱼苗放归星云湖。


【裁判结果】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的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某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钱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是我国西南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滇池、阳宗海、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9个高原湖泊,区位特殊、分布广泛,孕育了丰富多样的湿地野生动植物,对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持高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星云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是我国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星云湖国家湿地公园2016年12月获批建设,其中湿地面积3623.28公顷,湿地率96.55%。由于海拔较高、温度较低,导致低植被生长缓慢,因此高原湿地相较于一般湿地更加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在短期内得到修复。电鱼行为是一种灭绝性捕捞,电极附近的鱼类、螺类、虾类、藻类等水生动物将会严重受伤或死亡,损害生态平衡;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水生物尸体将沉入水中腐烂变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湿地资源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的湿地环境,切实提高公众对湿地环境、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


案例七: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诉奚某兴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奚某兴以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件疑似榧木制品的关公雕刻;2020年12月,被告人奚某兴以800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另案处理)购买了一个疑似榧木制品的关公雕刻;2021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康将一件疑似红豆杉雕刻制品的雄鹰展翅雕刻寄存给奚某兴代为出售;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奚某兴将前述制品摆放于云鹤镇粮食市场“南河实木家具店”内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奚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罪行。经鉴定涉案疑似榧木制品二件来源于红豆杉科榧属云南榧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一件雄鹰制品来源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奚某兴的行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奚某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和榧木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奚某兴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红豆杉、榧木制品3件,依法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处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是我国植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也是植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和热点地区之一,许多珍稀植物类群分布和发祥于此。近年来,由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云南榧木制成的茶盘、雕刻制品因稀有珍贵,成为一些家具商、饮茶爱好者热捧的“网红”制品。部分消费者出于猎奇心理高价搜寻,部分家具经营商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野生植物云南榧木、红豆杉茶盘、雕刻制品并加价出售牟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交易乱象,引发更多人砍伐珍稀野生植物从而获取利益,给野生植物资源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震慑、警示了潜在的破坏行为,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依法依规交易植物制品。


案例八: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红毁林种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对门山冲”“舍波交界”“杀人洼子”“小板桥交界”等地块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人参果等农作物。经鉴定,高某红共非法占用林地合计22.572亩,其中:防护林20.582亩,用材林1.990亩。案发后,高某红投案自首。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红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确定高某红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植被需要资金40728.90元。


【裁判结果】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到5亩以上,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高某红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某红亦对其无异议。遂判决:一、高某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由高某红于2023年5月至6月份内按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方案规定,对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非法占用的22.572亩林地自行恢复植被;若期限内未能按该方案规定恢复植被,则承担恢复植被所需资金40728.9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非法侵占周边林地,毁林种地,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案被告人亦是擅自改“林”为“地”,破坏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防护林,同时也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九: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某英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黄某英用粘网捕鸟的方法,在腾冲市曲石镇某村自家油菜田田埂上非法猎捕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并将猎捕到的野生鸟类拿回家中加工成制品,等晾干后食用。至查获时,黄某英共猎捕到野生鸟类45只。犯罪后,黄某英投案自首。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英的行为提起公诉。经鉴定,黄某英非法猎捕的45只涉案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价值为10980元。


【裁判结果】


腾冲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英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98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黄某英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一、黄某英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粘网1张,作为证据保存;野生鸟类制品42只、朱雀死体1只、黑胸鸫死体1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被誉为“动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独特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为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和繁衍场所。野生动物是云南环境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的鸟类虽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作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同样具有重要价值。通过该案的审理,向普通民众传达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和决心,提高了人们对“三有动物”的认识,对遏制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和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橡胶加工公司)位于牛栏江沿线湖泊附近,在环境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天然橡胶子午线轮胎胶加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3.厂区雨水口外排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4.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5.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6.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经监测,该公司的厂区雨水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标17.95倍、氨氮超标28.5倍、石油类超标9.6倍;四个监测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超标2.7倍、4.6倍14.25倍和24.45倍。某橡胶加工公司在整改期间完成了部分整改,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没有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处以125.8万元的行政处罚;昆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某橡胶加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橡胶加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的行为严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时考虑到了其整改情形,并免除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均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了某橡胶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橡胶加工公司不服,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水流域生态治理是环保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就需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作为在水流域附近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有义务也有责任严格落实污染“零排放”。而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企业,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体现对污染行为的“零容忍”,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要找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给予企业一定的整改期间,在刚性执法中融入柔性温度,对于企业已经整改的违法行为,给予免除处罚,做到宽严适度,压实企业的环保责任,推进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来源:云南高院
责任编辑:丽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