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普法强基在行动】警惕烧杂草!又有人引发山火!
  发布时间:2023-05-06 14:00:27 打印 字号: | |

春回大地 暖阳和煦

正值农忙好时节

但与此同时

气温回升 天干物燥

零星火种 一点就着

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敲警钟!

敲警钟!

敲警钟!




近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由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失火罪一案。


01


案情回顾

据悉,2022年4月的某一天,华坪县新庄乡村民罗某在自家芒果地做农活时,为了清理铲除后堆放的杂草,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进行焚烧,最终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共289.3亩。


02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289.3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华坪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03


法官提醒

一点火星、一次疏忽就可能引发一场火灾,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可能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从中深刻吸取罗某案例教训,要知道因烧荒、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由于行为人过失引发的火灾,即便不是主观纵火,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因天气持续高温干旱,森林防火形势愈发严峻,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群众一定要绷紧安全弦,提高防火意识,规范用火行为,坚持“防”字当头,凝心聚力筑牢防火屏障,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04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丽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