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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补短板·过年关】宁蒗法院“巡回+普法”审理三起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23-01-20 08:40:00 打印 字号: | |
临近春节,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增加,难免会喝上几杯助兴,酒驾、危险驾驶(醉驾)易发多发。为依法打击和有效预防危险驾驶犯罪,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1月17日,宁蒗县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大兴街道干河子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用最鲜明直观的案例“零距离”以案释法。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代表等30余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乙醇含量为179.35mg/100ml;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为177.45mg/100ml;被告人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为178.25mg/100ml。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三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伏法。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向旁听群众发放了命案防控、法律常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宣传材料100余份,在场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法官提醒




酒能助兴,也能败兴。这幸福时刻催化氛围的玉液琼浆,在驾车时可能是葬送幸福的罪恶毒汁,党员干部公务员等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危险驾驶(醉驾)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还会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酒驾、危险驾驶(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告诫家人、同事、朋友,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来源:宁蒗法院
责任编辑:丽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