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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典”说法】兄长申请宣告妹妹无民事行为能力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07 09:25:00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权利的法律宝典。“小”案例连着“大”民生。丽江中院微信公众号《谈“典”说法》专栏,为你打开民法典,讲述生活中的法理人情,让公平公正更加可触可感。




案例
1月6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是安徽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首例案件。
被申请人沈某与申请人沈某某系兄妹关系,沈某于2017年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兄沈某某向庐阳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区法院根据沈某某的申请,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智能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两兄妹的母亲作为沈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且同意由沈某某作为沈某的监护人。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沈某与申请人沈某某系兄妹关系,沈某某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亲属同意由沈某某作为沈某的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也是吸收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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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虽然在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但其疾病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