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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被告人和某非法采矿案
  发布时间:2020-06-04 15:32: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被告人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2010年至2018年间在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中梁子”(地名)非法开采砂石。经鉴定机构对和非法采砂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该违采区面积为5826.73平方米(8.74亩),共采出52724.3立方米砂石料;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45.71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45.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5.71元。

典型意义】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但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矿,不仅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和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52724.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5.7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属情节严重,对其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的成功审结,在向社会宣传法治的同时,可增强当地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对人民群众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