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规定,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规范执行工作, 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文件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执行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二)对辖区法院采取的牵涉面广、可能引起较大冲突对抗的重大执行行动,根据行动预案,通过远程指挥系统进行实时指挥,确保随时汇报、随时决策。
(三)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四)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执行听证;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五)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六)负责排查执行案件异常情况并告知承办人;
(七)负责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八)负责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九)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管理;
(十)负责信访接待;
(十一)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的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远程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状态随时可用。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第七条 案件终本以后,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通过总对总统查,并将统查结果报送局领导,通知当事人,对有财产需要恢复的案件,可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八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一案一账号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款的管理,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通知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剩余款项应当及时退还。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一个月内支付的,应当及时履行延期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需要办理事项委托的,由承办人协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接收的委托事项,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导出后,分发给承办人进行办理,待委托事项办理完成后,由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进行汇总统一回填,填写办结详情,上传相关附件,完成办理。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值班人员要及时登录执行指挥平台,及时接受省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项或者案件的督办,做好登记,并认真及时办理,执行督办的办理情况,指挥中心要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可报请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决定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四条 协同执行案件的办理,指挥中心应明确中院、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具体职责。各法院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存在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畅通接待窗口工作机制,发现有反映承办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本工作机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