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丽江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执行案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现场访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
第二条 执行信访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归口管理原则,执行法院是信访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法院执行局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中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行使交办转办、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调查分析、情况通报等职能。
第四条 各法院执行局受理执行来信来访的,应及时登记并录入执行申诉信访系统。
第五条 各法院执行局对以下情形的执行申诉信访材料应当接受:
(一)现场接访收到的;
(二)群众来信寄送的;
(三)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转的;
(四)有关领导或领导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程序批转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
(六)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微博收到的;
(七)其他相关途径收到的;
第六条 对收到的申诉信访材料,执行信访部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的规定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办理。
第七条 各法院执行机构应建立信访日常接待制度,对信访人反映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事项的,可采用预约接访,由信访接待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后确定接待时间进行解答。对执行当事人重复来访的,原则上由执行局(庭)长负责接待。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属执行异议的,告知、引导其通过异议程序解决;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转纪检监察室审查。
第九条 各法院执行局在审查执行来信来访事项时,应当阅读或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执行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
第十条 两级法院执行局应积极做好辖区内上访老户的稳控工作,预防越级访、群体访、暴力访的产生,服从上级法院指令,必要时应建立领导包案机制,定时、定期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十一条 信访案件经基层法院书面答复,信访人仍然不服反映至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负责接待、解答,并视情通知执行法院。
第十二条 信访人越级向中级法院信访的,中级法院执行局在接到信访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通过执行信访系统进行督办,并跟踪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对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应根据《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的规定按程序核销。
第十四条 在办理执行信访申诉案件中,发现有关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并可视情况会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法纪责任:
(一)执行信访案件数量大或化解率低的;
(二)对于初次申诉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纠而不果,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三)不执行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监督要求的;
(四)推诿、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申诉事项的;
(五)对于重大信访申诉事项和申诉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中级法院要求对具体案件上报结果、情况说明等而未及时上报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两级法院执行局应对信访案件统一建立台账备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