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新收案件,承办人应第一时间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询,对不能通过总对总查询的财产,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第二条 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应作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办理。
第三条 对经甄别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新收加旧存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所有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将执行流程向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进行公开。
第五条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如需评估、拍卖的,应当及时办理扣除执行期限或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手续,经院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执行案件节点信息的录入,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且真实准确。
第七条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严格按照执行案件办理时限开展执行工作,对无网拍情形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执结,对有网拍情形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二个月内执结。
第八条 对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不能及时发放的,承办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经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承办人应及时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作结案处理,并由书记员扫描执行材料制作电子卷宗。
第十条 承办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归档条件,验收合格的立即归档。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不定期对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