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及信息管理平台,涉及信息量大,并有部分涉案信息是不能对外公开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信息。为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和管理,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推进执行信息化办案水平,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院执行局与技术室应加强配合,充分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各县(区)法院应做好执行案件信息采集、录入、使用,确保信息真实。要加强对本院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与执行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数据,未经院长同意,各县(区)法院不得提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 各县(区)法院要加强对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投入和保障,抓好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第四条 各县(区)法院应确保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录入及时,信息使用安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一般由院领导或执行局局长指定。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由系统自动设定。其他执行人员的操作权限由局长与管理员商定,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分配。系统使用人员只能在其权限内进行操作,不得越权使用,不得泄露个人帐户名和登录密码。
执行人员岗位调整后,人员操作权限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中院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基层法院系统管理员的指导和监督。对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及时进行核查,提示执行人员及时录入。
第八条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由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自行录入。系统管理员不得自行录入执行案件信息。承办人发现录入的案件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协调修改更正。
第九条 执行法院应当将所有本院负责执行的案件信息录入本系统。
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应在执行行为完成后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录入本系统。
信息录入应真实准确。案件管理系统信息应与案件案纸质卷记载材料一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
第十条 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以适当方式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一)未全面、及时、准确录入将执行案件信息的;
(二)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系统信息数据的;
(三)泄露用户名及登录密码,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执行案件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系统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录入执行案件信息,被上级法院通报的;
(二)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用户名和登录密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相关案件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到的;
(五)盗用他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修改他人承办承执行案件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