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使执法执勤用车更好地为全院审判工作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对车辆的管理坚持安全、高效、节约,确保审判执行一线用车,禁止公车私用的原则。实行行装处集中管理与业务庭局管理统分结合的办法。综合部门不再固定配车,其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行装处指派。部门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增派用车时,应提前一天报办公室、行装处统一调配。受调配车辆的部门和驾车人,必须服从安排。
第二章 车辆的管理、调配及使用
第三条 行装处对购置、管理和监督全院所有车辆负责。部门负责人对配备车辆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全院所有车辆保险费及车辆通行包缴费手续由院行装处统一办理。配备业务部门的车辆由各部门负责按期检审,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四条 全院所有车辆优先保障办案。
公车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封存停放,如因特殊公务需用车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交通法规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告交警、保险、分管院领导及行装处,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及时处理事故。私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 未经院领导同意,各部门车辆不得外借或调换使用。不准公务用车个人专用或交由非法院人员驾驶;不准用公车学驾驶;不准违规使用警车,违规乱停乱放,影响法院形象。
第七条 车辆回单位后应按规定位置安全停放。因工作需要在外停车过夜的,应注意车辆安全,妥善管理。
第三章 车辆的维修、加油
第八条 车辆维修需填写车辆报修审批单,经行装处审核,并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检修。
第九条 车辆因故障在途中需要救急或修理,应报行装处和分管院领导。
第十条 送修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报修项目、增加修理内容或者购置配件;修理过程中发现新的故障需更换大件、总成时应经行装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不按审批程序送修车辆、购买零配件或到非定点厂家维修、购买零配件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我院定点加油单位是中石油云南丽江销售分公司古路湾加油站。加油时需输密码、填写本院车辆号牌、驾车人姓名,确保本院车辆加油的真实性。出差车辆在外加油按财务制度审核后凭票报销。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三条 凡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或需要赔偿的,一般由驾车人自付罚款和赔偿,并配合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当用车:
(一)未经批准,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或交由非法院人员驾驶;
(二)公务用车个人专用或公车私用;
(三)用公车学驾驶;
(四)违规停放;
(五)违章驾驶;
(六)带故障行车;
(七)其他不当用车行为。
第十五条 不当用车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决定对用车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不当用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除适用前款处理外,视具体情况决定对用车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处理。所属部门该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部门正职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在原本院《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由院党组讨论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行装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