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应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加强本院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报账审批程序,完善报销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实行党组集体领导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对本院经费 “一支笔”审批;授权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经费支出进行前置审批。无分管领导签批程序的,财务不予报销。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1.确保审判工作正常运转。
2.严格执行“厉行节约”规定,勤俭办理一切事务。
3.稳中有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收支平衡。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职责:
1.科学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项工作正常需要。
2.严格执行预算,规范收支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依法管理非税收入(诉讼费、罚没收入、房租、利息),实现应收尽收,收支脱钩。
4.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5.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资产流失。
6.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对一切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7.定期检查票据,核对往来资金。
8.加强“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
9.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根据单位职能、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经费、非税收入的各项收支计划。
第六条 预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政策要求。
2.人员数量、保障标准、经费开支范围以及装备配备规划。
3.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
5.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七条 预算执行
1.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报,各部门予以配合。预算方案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的预算,由财务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应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预算资金,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安排支出。
3.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预算计划、改变预算用款方向。
4.对财政批复后的预算应在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公开。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需上缴国库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以及非税收入。
第九条 诉讼费的收退必须依据统一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电子票据。严格执行[云财预(2002)250号文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原则,收费收入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两级国库。
第十条 罚没款由案件承办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凭该通知书将款缴入国库在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支出按编委批准的实有人数和人事部门审核后的工资数计算支出,新增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案业务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购置(含耗材)和修缮费用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按丽财行[2014]82号以及云财行[2014]393号标准执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差的,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差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应由会议筹办部门拟出会议经费预算报告,经办公室、纪检组审核,报院党组或院长批准后执行。会议筹办部门凭报告批件和发票在批准的经费范围内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费用支出管理按本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接待费的支出管理按本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 报销原则上采取转入公务卡和开具支票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院财务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报销单据不予接受,并逐级上报院领导;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单据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报销应当在事后10日内及时进行。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会议、接待、培训、购买零星办公用品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支付并取得信用卡刷卡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无信用卡刷卡凭条将不予纳入报销流程。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按权限批准,对未经批准的提现行为,提现手续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消费之日起十日内)到院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和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行装处领导负责监督管理,本院纪检组、监察处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问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检查。
2.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3.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4.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逐级报告单位主要领导,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