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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10 15:33:1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省高院相关规定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推行财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障对部门预算及收入支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提高单位资金管理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内部汇报等形式,将单位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干警公布,以接受监督。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情况;

  2、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情况;

  3、“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4、全院财务收支情况。

  三、财务公开的时间及形式

  1、年初公布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

  2、每半年对“三公”经费进行公开。

  3、在年度结束后30 日内公开年度各项财务收支情况。

  4、通过张榜、单位用户网站、内部通报等形式分类公布。

  四、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财务工作汇报。财务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财务规章的学习,不断提高和完善财务工作,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做到公正、透明、廉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