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接待管理工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俭防奢,使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接待工作遵循: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坚持热情周到、简化礼仪的原则;坚持接待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接待分为对上级法院的接待、外地法院的接待、下级法院的接待和相关部门来宾的接待,还包括外事接待。
来宾的接洽联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由行装处负责。
相关法院、部门人员来访,报经本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本院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第四条 简化接待礼仪,一般不组织迎来送往活动,有重要来访需到车站、机场接送的,由行装处安排车辆,邀院领导参加接送或陪同。相关法院、部门人员来访的,原则上由本院对口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接待就餐一次。因工作需要在市内活动没有带交通工具的,由相关部门报经批准可提供交通便利。
第五条 若需安排座谈、交流活动的,本院参加人员视来访人员规格、座谈内容等由院办公室安排。
第六条 接待说明
1.院方接待的,由办公室报请院长、常务副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批;部门接待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2.接待标准:处级以上100元/人?餐;处级以下80元/人?餐;按带队领导职级确定。
3.接待用酒不得安排高档名酒。
4.陪同就餐人数一般为2至3人,来宾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因特殊审判、执行业务需交流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来宾人数。
第七条 接待报销坚持一事一决算、报销时需提供接待审批表、财务票据、公函和菜单。
第八条 来宾的住宿费、景区门票一律自理。
第九条 接待中一律不送礼品、土特产品,接待外国友人或重要领导时确需赠送,只能送本土文化宣传品。
第十条 接待活动一律不得安排高档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部级以上领导及外事接待,按市政府接待办的安排办理。本系统接待一律不安排警车开道。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原本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由院党组讨论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行装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