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中院网讯)4月26日,丽江中院行政审判庭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尹某某(一审原告)不服被上诉人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一审被告)公安行政处罚上诉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尹某某的上诉。为主动接受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宣传,结合“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丽江中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云南经济日报、云南信息报、春城晚报、丽江电视台、丽江日报等省市媒体记者旁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古城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120多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旁听审理。
尹某某一家与李某家均租住在古城区祥和社区卿云村,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9月3日8时许,李某从尹某某承租的店门前路过,李某以尹某某用眼睛瞪自己为由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双方身体都有轻微伤。8时52分,赵绍芳向110报警,古城公安分局祥和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古城公安分局认为李某和尹某某对案件发生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对李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尹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丽江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丽江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了古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尹某某仍然不服,向古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古城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古城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尹某某承担。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及古城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古城区公安分局答辩称,认定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丽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均应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古城区公安分局作为治安管理主管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尹某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古城公安分局认定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作出对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旁听审理后,许多群众纷纷说,虽然上诉人仍然败诉,说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在觉醒,只要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就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