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1日20时许,家住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东元村委会德?⒁淮?8号的36岁的寸某某在其朋友郭某某家吃饭过程中饮酒后驾驶云P201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20时30分许当车行至古城区大丽路大丽线K178 0M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两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分别为119mg/100ml、 112mg/100ml。后对其抽取血样后进行酒精定量检测,测验结果为115mg/100ml。
【争论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轮摩托车主要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及城乡结合部,车辆比较少,危险度低。故二轮摩托车可排除在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所指机动车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轮摩托车其驾驶的人多数是广大的农民,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约束力差,且懂法的少,加上信息闭塞,刑法修正案(八)根本不知道,也就不知道喝酒骑摩托车由原来的违法变成现在的犯罪。打击面太大,相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众所周知,二轮摩托车平衡性差,如在广大的农村,道路的低洼不平、狭窄、弯道大,再加上醉酒驾驶,危险程度是相当高的。据不完全统计,二轮摩托车的肇事率是很高的,造成人员的伤亡率也是很高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由原来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目的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所指机动车应当包括二轮摩托车。
虽然第二种观点也不无道理,但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一方面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基层组织,使刑法修正案(八)的宣传到每家每户。另一方面在广大的农村,确实信息闭塞的,不知者不为罪,我们不能搞“一刀切”,凡是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都一律入罪判刑。第一次我们可以当作宣传工作来做,对于再犯,屡教不改的再以刑法来惩处。至于本案被告人寸某某,家就旁临市区,也就不存在此类情况,故应依法亦已刑罚。
【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寸某某判处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案被告人寸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 被告人寸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作者系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