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机构设置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
  发布时间:2008-05-20 16:21:59 打印 字号: | |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丽江市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丽江市人大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五)依法审判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解释、批复;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公正、仲裁债权文书。

  (十一)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二)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领导和监督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责为: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办理院务会和院党组会决定事项及召开全市法院系统的会议事务;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等文稿;主管文秘、机要、档案和综合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宿舍、车辆、办公用品、财务经费的管理;负责院机关用水、用电、绿化、排污、卫生等管理;负责机关干部保健和福利、计划生育、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及分配办法,计划并筹措所需经费;指导、监督、管理诉讼费收缴、使用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及印制工作;负责保密、接待等工作以及其它应由办公室负责的工作事宜。

  (二)政治部

  主管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奖惩工作;办理院党组会议及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及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评授、晋升及管理;负责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班子建设;负责本院的干部考察、考核、人事任免、工资晋升报批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排全市人民法院干警和离退休人员疗养工作;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办理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研究制定全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组织实施;办理有关政治工作的其它事项。

  (三)立案庭

  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受理、立案和流程监督管理。

  负责本院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依法审理管辖异议和争议案件。

  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办理其它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刑事案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它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债务、增与、房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农村承包、个人合伙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民事权益等纠纷案件;审理撤消相关仲裁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企业承包、兼并、破产案件、审判知识产权、租赁、承揽、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运输、保管、仓储、委托、经纪、居间、买卖、借款、存单、证券、票据、信用证、保险及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相关合同案件;申请撤消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八)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九)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丽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

  (十)执行局

  统一管理全市法院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本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债权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决定全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提级、交叉、指定执行、审批委托异地执行;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研究室

  办理院审判委员会会务;起草院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文件、总结、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意见;负责司法统计;总结审判经验,宏观调查研究;负责与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联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两级法院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方面的工作。其它应由研究室办理的事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监察室与纪检组合暑办公)

  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受理对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事项,受理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廉政建设教育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组织、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和训练工作;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检查、督察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法庭警卫、押解案犯工作;负责由本院执行的死刑执行工作;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协调开展与其它警种间的警务工作和辖区内的重大警务活动。

  (十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司法行政装备管理、财务管理、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

  (十五)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十六)法医技术室

  负责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病理检验鉴定、物证检验鉴定、毒化检验鉴定等工作。办理其它应由法院技术室负责的工作事宜。
责任编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