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进一步规范立案审判工作的要求,结合立案庭的“三大职能”(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和信访申诉处理),在我院制定并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试行办法》和《信访处理制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规范立案审判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暨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一、一审刑事案件
(一)审查起诉书
⒈起诉书的份数:一名被告人的案件应交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应增加1份起诉书。
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日期。同一案件有几个被告人的,应当分别写明。
⒊起诉书中是否写有案由及案件来源,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以及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⒋附注事项:被告人羁押处所,卷宗册数,罪证清单和需要传唤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住址等。
⒌起诉书是否盖有检察院院印及落款日期是否明确。
⒍公诉案件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案件流程管理卡中注明 。
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诉状 ,诉状应明确原告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原告与被害人的关系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⒏检察院的起诉是否属第二次起诉以及是否符合第二次起诉的法律规定。
(二)符合上列要求的,立案庭向公诉机关签收后,在7日内办理被告人羁押的换押手续。
(三)一审刑事案件的起诉状及附带民事诉状等文书暂由刑庭负责送达。
(四)符合刑事一审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统一编号登记 立案,并填写立案及审判流程管理卡。
(五)立案后应确定排期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刑庭没有异议的,应予公示。没有相应理由不得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并将批准手续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查。
(六)立案后,立案庭应在7天立案审查期限内将案卷材料连同材料移送清单移送刑事审判庭签收审理。
(七)案件审限已过三分之二还未结案的,立案庭向刑事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催办通知;审限仅剩7天仍未结案的,提交分管院长督办。
(八)延长审理期限获得批准的,该批准手续的复印件应提交立案庭备查及准确统计。
(九)结案后应及时交1份裁判文书正本到立案庭予以销案。
(十)一审刑事案件上诉的,按省高院处理移送上诉案件的规定办理。
二、二审刑事案件
(一)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或抗诉期届满后3日内再向中院移送卷宗材料,上(抗)诉期未满不得移送。
(二)审查移送的上诉案件是否在上诉期限内上诉。
(三)审查移送案卷材料是否齐全:
⒈移送函:应注明一审案号、案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一审卷宗数及相关材料数(与实际移送材料的数量是否相符),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⒉一审裁判文书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1份裁判文书)。
⒊上诉状、抗诉书(需注明收到日期、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庭章)。
⒋上诉状副本送达公诉机关及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抗诉书送达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
⒌一审卷宗(法院正、副卷应分开装订)。
(四)不符合上列要求的,退回一审法院或要求一审法院限期补齐;符合上列要求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暨审判流程管理卡,在3天内将案卷材料连同材料移送清单移送刑庭签收审理。
(五)立案庭对审限进行跟踪监督,审限已过三分之二未结案的,向刑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催办通知,审限仅剩7天仍未结案的,提请分管院长督办。
(六)延长审理期限获得批准的,该批准手续的复印件应提交立案庭备查及准确统计。
(七)结案后应及时交1份裁判文书正本到立案庭进行销案。
(八)立案庭审查立案的一、二审案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刑事审判庭要及时向立案庭提出,补充完善,及时立案移送。
三、减刑假释案件
( 一)刑罚执行机关报送减刑、假释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⒈减刑、假释建议书(应加盖公章、日期应明确、减刑或假释意见应明确);
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罪犯的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
⒋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除有当地县公安局、驻所检察室意见外,还应有丽江市公安局的审查意见;
(二)前款规定的材料不齐的,立案庭应当通知提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材料退回执行机关。符合规定条件的,立案庭予以登记立案,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三)减刑假释案件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审结,审结后应到立案庭销案。
第二部分 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暨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一、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
(一)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范围
⒈本院受理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为40万元至1500万元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为50万元至3000万元的商事案件;
(3)区、县法院认为需要报经本院决定审判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⒉本院受理下列第一审行政纠纷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区、县法院认为需要报经本院审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三)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⒈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在地)、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应注明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⒊证据和证据来源及其证明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副本的份数应当与诉状相符)。
(四)原告在递交诉状时,应附加原告、被告身份证明。
⒈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⒉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资料。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户籍证明或确切住址。
(五)原告在起诉的同时,要求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同时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六)立案庭收到起诉状、诉讼保全申请时,收件人应当场在其右上角加盖庭室印章,注明签收日期与签收人姓名;收到有关证据的,应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页数和份数。
(七)原告提起诉讼和申请诉讼保全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应及时计算当事人应缴纳的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它诉讼费等),出具缴纳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对诉讼费提出缓、减、免申请的,由立案庭和相关审判庭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依法办理。
(八)立案庭收到原告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⒈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九)对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立案庭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十)立案时间
⒈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全的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即立案,不能当即立案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对诉讼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正事项,避免当事人不必要往返奔波;
⒉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再审裁定及卷宗材料后的次日立案(节假日顺延);
⒊移送或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含诉讼费)并经审查后次日立案;
⒋破产案件的立案由民二庭提出审查意见后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的次日内登记立案。
(十一)首次开庭时间由立案庭确定,排期开庭时间和地点公示后,没有相应理由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并将批准手续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查。以下为排期开庭期间:
⒈一审民(商)事案件为立案日后45日内(公告送达、增加变更诉请、追加当事人、反诉受理的案件除外);
⒉一审行政案件为立案日后40日内;
⒊发回重审案件为立案日后40日内。
除首次开庭时间外,其它开庭时间由各审判庭决定。
(十二)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
(十三)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填写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卡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在材料齐全后2日内根据案件性质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签收审理。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十四)对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可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即时制作并送达民事调解书;立案后一个月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十五)立案庭对审限进行跟踪监督,审限超过三分之二未结案的,立案庭向相关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催办通知,审限仅剩10天仍未结案的,提请分管院长督办。
(十六)申请延长审限获得批准的,该审限批准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查及准确统计用。
(十七)中止审理的,应将书面情况交立案庭用以计算审限;结案后,应及时交1份裁判文书正本到立案庭予以销案。
(十八)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上诉的,按省高院处理移送上诉案件的规定办理。
二、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
(一)一、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收件人应当场在上诉状的右上角加盖庭室印章、注明签收日期与签收人。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法院收到后应把邮寄信封保存附卷,以作为上诉期限计算凭证。
(二)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应当场向上诉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格式化)。在通知书中告知,应缴纳二审诉讼费的数额和期限;二审法院的诉讼费帐户;告知上诉人不按时缴纳而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应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附卷联(存根)及送达回证附在上诉材料中,待二审法院审查。
(三)二审法院接到上诉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书,依法予以审查,不同意申请的,立案庭应当填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附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四)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后(包括公告送达),应在上诉期满5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全部卷宗,不得超期拖延。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未缴纳诉讼费,均不影响向二审法院移送案卷。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附有一审裁判文书8份。
(五)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上诉移送函》应填写移送当日日期。对超期、拖延移送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审查中应予监督,对无正当理由超期、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应书面通知一审法院查清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错误责任。
(六)上诉人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或不予批准减、缓、免通知后,逾期未交的,应由立案庭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其裁定不能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对一审判决的执行。
(七)立案庭对不符合立案的案卷退回一审法院或要求一审法院限期补齐;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应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上诉材料及卷宗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须知等;立案后5日内,立案庭应把案卷及其材料移送清单移送到相关审判庭签收审理。
(八)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上诉案件中没有按期缴纳上诉费用、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30日内审结。
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九)立案庭对审限进行跟踪监督,审限超过三分之二未结案的,立案庭向相关审判庭或主审法官发出催办通知,审限仅剩10天仍未结案的,提请分管院长督办。
(十)申请延长审限获得批准的,该审限批准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查及准确统计用。
(十一)中止审理的,应将书面情况交立案庭用以计算审限;结案后,应及时交1份裁判文书正本到立案庭予以销案。
第三部分 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处理规范
一、证据保全
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⒉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⒊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是明确、可采取保全措施的,且申请人应提供“证据”的所在。
⒋申请证据保全应依法缴纳必要的费用。
⒌符合证据保全法律规定的,经合议后制作保全裁定书,及时予以保全。
⒍进行证据保全,经办人员应带必要的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采取的措施视情况而定,但必须要保证“证据”的安全。
⒎对申请人应当送达保全裁定书,并将保全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或将保全到的“证据”复印件送交申请人。
⒏保全到的“证据”原件随案移送,由主审法官保管。
⒐案件移送前的证据保全由立案庭处理;案件移送后的证据保全由相关审判庭处理。
二、财产保全
⒑诉前财产保全由立案庭处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相关审判庭处理。立案后,案件未移送相关审判庭前,当事人向立案庭申请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由立案庭办理。
⒒申请人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担保。
⒓保全申请书中被申请人和需保全的财物应明确,并提供财物的准确处所。
⒔申请人应依法缴纳财产保全必要的费用。
⒕符合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经合议后制作保全裁定书,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⒖进行财产保全,经办人员应带必要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视情况而定,但要保证保全财物的安全。根据保全财物的安全需要,应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保全标的物登记管理机关。
⒗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送达保全裁定书,对申请人还要送达书面的保全结果。
⒘诉前财产保全的手续材料应临时装订在卷,随案移送。当事人不及时起诉的,应解除保全,保全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⒙对各类保全应专门造册登记,以监督该保全是否过期,确保保全物的安全。
⒚财产保全的手续材料应随案移送,由主审法官保管;如由法院保管的财物,也应随案移送,由主审法官或相关审判庭监管。
第四部分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审查规范
一、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⒈立案庭收到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材料(其中申请书一式4份)后,应向申请人开具材料收件清单、并加盖立案庭印章和注明收件日期。
⒉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适格(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确认请求是否具体、是否属本院管辖。
⒊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向确认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确认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申请人对《决定书》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⒋不论是否受理,均应编号登记;立案受理的,应及时调齐相关的案卷材料。
⒌待案卷材料调集齐全后,与案件材料移送材料清单一并移送审判监督庭签收审理。
⒍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审结后应及时向立案庭送交1份裁判文书正本予以销案。
二、国家赔偿案件
⒈立案庭收到赔偿申请材料(其中申请书一式4份)后,应向申请人开具材料收件清单,并加盖立案庭印章和注明收件日期。
⒉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准确完整、赔偿请求是否具体、是否有请求赔偿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已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是否属本院管辖。
⒊收到赔偿申请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⒋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后,应编号登记,并及时调齐相关案卷材料,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并移送赔偿委员会签收审理。
⒌国家赔偿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审结后应及时送交1份法律文书正本到立案庭销案。
第五部分 信 访 申 诉 处 理 规 范
一、来信及申诉(申请再审)处理
⒈所有来信,均应先行登记,然后分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时间登记注明。
⒉分类处理分为:不属本院处理的信件及时转有关单位处理;属涉及本院正在办理案件的信件及时移送相关庭、局、室办理;属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类信件按申诉(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办理;属检举法院干警的信件,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⒊对申诉(申请再审)信件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既要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权威,又要对可能有错的生效裁判依法纠错。
⒋对申请再审的申诉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是否适格,即是否属该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与该案有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
②申诉人递交的申诉材料是否齐全,即要有申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再审申请书、生效的裁判文书复印件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③该申诉是否属本院复查的案件以及是否属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申诉案件;
④申诉时效是否已过或时效虽已过但是否有重新计算申诉时效的法定事由存在。
对再审形式要件审查不合以上要求的,可按《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审查通知书》处理。
⒌对申诉(申请再审)信件的处理分为:对不符合再审形式要件的信件,以《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审查通知书》答复处理;对符合再审形式要件,但经复查申诉没有理由的信件,以《驳回申请通知书》答复处理;对符合再审形式要件,申诉有一定理由,符合法定再审案件的,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的信件,写出复查情况报告,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裁定再审;复查中,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可主持达成和解协议(主要指民商事案件)。
⒍《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审查通知书》属形式审查和程序性审查的范畴,要写清不予受理和不予审查的理由和法律规定,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手续资料或者证据材料,符合申请再审形式要件后,应进行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属实体审查范畴,应针对当事人申诉观点,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逐一进行驳回,对生效裁判的正确性进行充分说理,使当事人息诉服判。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⒎对基层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申诉,应先由基层法院复查;申诉人对基层法院书面复查结果仍不服的,可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应作出书面答复。
⒏对申请再审进行复查,根据需要或原裁判可能有错的,可调卷审查。调卷应由庭长或副庭长签批。
⒐对当事人的申诉以书面方式答复处理,并统一编案号。若没有新的证据或其它法定事由的变更,对当事人和其它部门转处的重复来信予以登记后注明“已作书面答复处理”予以归档,对转处信件的相关部门应以原处理结果给予回复。
二、来访接待
⒑对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应给予热情接待,对其所提问题应分别依法答复:不属本院办理的事项告之向相关部门办理;属于咨询性质的,应给予法律解答;属于不服生效裁判的,按申诉类答复处理。
⒒对来访应进行登记:记明来访者姓名、住址、来访事由、答复内容、接访人姓名及时间。
⒓除立案庭专职信访人员接待好来访者外,院领导及各庭、室、局、处等部门领导应继续带头接待好来访者,院领导接待应有相关部门人员或信访人员参加并进行记录,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三、申诉听证
⒔调卷审查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①提出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的;
③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⒕听证由1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或2名以上审判员、1名书记员主持。涉及专业问题的案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⒖应在听证前1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并向被申诉人送交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副本和新“证据”复印件。
⒗听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围绕再审理由、新证据、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申请再审事项超出原审诉讼范围的可直接驳回。
⒘经过听证,根据不同情形,可按本程序第5条处理。
四、其它
⒙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中,发现有重大不稳定隐患的信访情况,要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汇报。
⒚对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办结并反馈办结结果,对要求区、县法院办理的信访案件要跟踪督办,给予及时办结并答复当事人。
⒛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材料,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调卷审查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调齐案卷后6个月内审查完毕。
21.对信访材料以及本院处理信访的材料要按年度和登记顺序装卷归档,以备查询。
22.对来访申诉人员经书面答复并做耐心解释工作后仍无理缠诉闹访,影响法院工作秩序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3.涉及信访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上级法院规定严格办理。
第六部分 再审案件立案审查暨审判流程管理规范
一、立案处理程序
⒈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决定书(裁定书)或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再审后3日内应将该再审案编号登记立案。
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再审的或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在立案前应及时制作再审决定书(裁定书)。
⒊再审立案后应及时向相关法院和部门调齐涉及该案的所有案卷;再审决定(裁定)书涉及到执行案件的,应将再审决定(裁定)书送给执行局1份。
⒋在立案后1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再审决定(裁定)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向再审被申请人送达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决定(裁定)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在通知书中应交待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需要缴纳费用的应依法缴纳。
⒌根据开庭传票上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进行排期开庭并予以公示。
⒍待案卷调齐和应诉手续送达后,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送交审判监督庭签收审理。
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
⒎审判监督庭应按公示的排期开庭时间第一次准时开庭,没有相应理由不得改变开庭时间。
⒏再审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三分之二未结案的,立案庭应发出催办通知,临近审理期限(离审限届满刑事案件为7天、民商事行政案件为10天)仍未结案的,提请院领导进行督办,限期结案。
⒐在审限内不能结案的,审判监督庭应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报批手续,批准的延期审理手续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查及司法统计用。
⒑再审案件审结后应及时交1份裁判文书正本给立案庭予以销案。
第七部分 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规范
一、执行案件执行范围的审查
1.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决定、裁定、调解书;
2.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判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
6.接受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案件;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案件执行管辖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分别是:
1.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5.国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执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执行。
四、执行案件应交材料的审查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可以是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证件。 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件有: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和证件进行审查。受理执行案件须符合如下条件:①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③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执行案件的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执行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缴纳案件执行费。执行案件受理费由立案庭计算并通知缴纳,执行实支费由执行局计算并通知缴纳,待费用交清后予以立案,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在立案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执行预立案制度
执行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未提供被执行人确切地址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确切财物,但符合执行立案其它条件的,实行执行预立案,对执行申请人送达执行预立案通知书,待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确切地址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确切财物后,转为正式执行立案。
执行预立案的案件应编号登记。
七、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完毕的,应将书面情况交到立案庭予以登记或销案,用以备查和准确司法统计。
第八部分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一、本院在受理、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或评估的,由立案庭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或评估。
二、对外委托鉴定或评估,需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当事人申请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鉴定或评估事项以及承担费用等,并提供鉴定或评估需要的相应材料。
三、对外委托鉴定或评估,本院应与鉴定或评估机构签订协议,应明确鉴定或评估事项、所需时间和费用。鉴定或评估机构应具有法定资格证照。
四、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或评估机构选择一致的,本院委托该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选择不一致的,由本院决定。
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案件流程管理试行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是通过专门机制对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等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是审限控制,以保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为强化审判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诉讼法和上级法院有关大立案改革的精神,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立案庭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立案,应当在完善立案手续的次日将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审判(执行)庭、局。
第二条 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统一依法收取。
第三条 立案庭对刑事一审(不包括永、华、宁三县案件)、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对民、行、刑二审案件需要开庭的.也应当实行排期开庭。排期是根据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审判庭、安排开庭时间、法庭和方式。排期的原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尽快审结案件。民、行一审案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五天到三十天期间开庭;刑事一审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的第十五天到三十天期间开庭。
第五条 开庭时间一经排期确定公示,审判庭即应按时开庭,不得随意改变。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应事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应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及公示。
第六条 再次开庭的时间由审判庭决定,但应在审限内尽快开庭。
第七条 举证时限的确定、排期及开庭公示工作由立案庭完成;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八条 证据交换及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等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九条 案件审(执)结后均应到立案庭办理案件报结手续,以法律文书落款日为结案时间,调解书应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以执行局出具的报结单及其它文书为准。
第十条 每年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应在第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装订归档完毕。在归档前,应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归档。
第十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每季度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考核,重点考核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归档期限并实行超期限通报制度。立案庭有权对个案的审限实行监督和催办并可直接报院领导实行督办。对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和审判纪律的,应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业务庭庭长、局长为成员,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期间及审限中止、延长审限等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本院制定的《立案审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