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不断推进法院工作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官晋东
2003年,丽江撤地建市以来,我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改进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了司法公正和一心为民。3年来,我院共审结和执行各类案件4000多件,结案率均保持在98%以上。3年间,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以物抵债等方式强化执行工作,执行案件标的16858万余元。通过民商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为此,我院3年来先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无错案、无超审限案、无违法违纪案”三无法院,连年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丽江市委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被中共丽江市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先进集体等。
一、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宪法对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产生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一百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法律条款充分说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必须履行的职责。
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自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院领导及全院干警深刻认识自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促进一心为民的落实
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抓住法官队伍建设根本,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队伍建设的监督。法官是执行法律和党的政策的主体;是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公正司法的主体。丽江撤地设市后,我院坚持队伍建设这个根本,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不断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确保公正司法和司法廉洁。2004年,我院组织全部法官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近年来组织每一名法官按人大的要求上报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汇报自己的工作和廉政情况。为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撤地设市后,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原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进行过渡,依法任命。3年多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为我院任命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员共41名,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我院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关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市两级法院得到了很好贯彻落实。2005年5月1日以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100多件,他们为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去年12月,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制度情况作了专题书面汇报。
二是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是人民群众反映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人大及常委会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2004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国清率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到我院对执行工作进行专题视察,我院按要求进行了书面报告。在视察当天,组织全院干警参加,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深化干警的人大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2005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和世华副主任及法工委负责人认真听取中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院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及时作了书面报告。同时,我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社会关注案件的监督,3年来,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汇报重要案情10余次。
三是坚持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与接受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和纠错相结合,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涉诉信访是人大常委会领导了解法院执法及审判工作、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人大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我院坚持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的监督和纠错相结合,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依法纠错。如阿肯阿尔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犯罪一案,2001年经宁蒗县法院一审和我院终审均判处其有罪。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并向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上访申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国清、副主任和世华等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听取我院办理该信访案件的情况汇报。2004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该案经我院依法再审后,阿肯阿尔被宣告无罪。该案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刊登,说明原一、二审法院都存在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错误。案件的依法纠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映,确保了司法公正。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未根本解决,因强制执行而引起的缠诉缠访案件也不断增多。对于这类案件,我院一方面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另一方面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好工作。2005年5月,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世华带领下,我院派出纪检组组长、审监庭庭长随同和副主任深入到部分长期上访案件的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监督执行并做当事人工作,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帮助下,使7件长期上访案件的群众息诉服判。而对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则依法纠正错误,严格执法,维护公正。如原丽江县法院在1993年审理执行的原丽江县物资公司诉原丽江县振兴轧钢厂担保借款纠纷案,在执行中由于执行工作不规范,造成被扣押的财物灭失,当事人为此长期申诉,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该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我院经依法审理,2005年6月作出了原丽江县法院在执行中造成扣押财物灭失的行为违法的确认。申诉人已依据该确认法律文书提起司法赔偿。
四是在物质建设上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办案条件的不断改善。我院审判法庭建设滞后,既影响地方法制形象,也影响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为此,我院在向市委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求关注,主动接受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杨国清主任十分关心,积极帮助呼吁,支持法院改善物质建设和办案条件。在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院的审判法庭建设已列入今年市政府建设日程,获准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院各项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关心,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官队伍的教育,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社会经济矛盾和纠纷,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请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关心和支持法院的各项工作。
一是请市人大继续加强对法官队伍建设的监督力度,帮助呼吁和解决法官断层的问题。在《法官法》提高了对法官准入的门槛后,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创造了条件,但也带来了法官准入难和法官断层的问题。如玉龙县法院和古城区法院,除去院长和副院长后,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只有10人左右,而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有4、5人,他们天天埋头审案,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影响着法官的身体健康,也给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困难。
二是请市人大继续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帮助呼吁和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引起各级党委和人大的重视和关注,为此,党中央下决心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于1999年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去年12月,中央政法委发出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中央的领导下,今年全国法院将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对积案的清理执行工作。我院已成立了领导机构,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同时,请市人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以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请市人大继续加强对法院经费保障的监督,帮助法院解决经费困难和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滞后的问题。丽江是财政经济比较困难的地方,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市两级法院的办公办案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如古城区法院至今还在租房办公,是开庭审案、办公办案场所均没有的“两无”法院;宁蒗县法院需搬迁建设,但至今资金不足,难予落实;中院审判法庭建设虽经批准在今年开工建设,也仍然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也困扰着我市两级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虽然存在上述困难,但我们相信,有市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和政协的关心监督,政府的支持,我们的各项工作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取得新的进步。
总之,我们深深感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只有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不断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