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把自己“担保”进牢房
一轮彤红的夕阳把它的余晖洒在美丽的滇池西岸。金灿灿的霞光下面,年轻端庄的王灵红与他的男朋友刘某再一次来到滇池岸边漫步。微风吹拂,波光粼粼。这对情人沉浸在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之中。
这是一对在当地令人羡慕的恋人。王灵红精明能干,年纪轻轻就被委以重任。她担任了中国银行昆明分行海口办事处信贷科副科长。这个位置可谓大权在握,许多需要贷款的单位和老板都想方设法结识她,与她交朋友。王灵红也深知其所在位置的重要性。她看见近年来一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了财,一切旧貌换新颜,也心里痒痒的。
王灵红心里盘算着怎样才能发财。
她和男朋友考察来考察去,觉得办企业开工厂既可有现实的利润收回,届时又有固定的资产,不失为发财的一条好路子。
一番准备之后,王灵红的男朋友刘某走马上任,竖起了发财的旗帜。
首先,急需解决的是办厂资金的问题。
到那里去找钱呢?思考再三,王灵红想到了“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个成语。她要利用自己的位置和影响,筹集的所需资金。但为了不出事情,王灵红想出了一个到储户单位借款的“招数”。
在随后的日子里,王灵红分别找到在中国银行昆明分行海口办事处开户的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云南英茂烟草通讯有限公司和云天化驻昆办事处借款。三单位虽有部分闲置资金,但不放心借出。为帮助其男朋友刘某能借到资金,能够圆他们的发财梦,王灵红最后孤注一掷,竟不顾法律法规,想出了一条开具银行假存款单为其男友进行“担保”的诡计。
王灵红走上了歧路。她怀着侥幸的心理,利用担任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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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的工作之便,四次非法出具银行假存款单据进行担保。1996年2月,王灵红私自填写一份中国银行昆明分行海口办事处的对公存折并偷盖公章,出具了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在该行海口办事处存有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公存折一本,交给富达租赁有限公司。同年8月20日,王借口要到某电厂吸收存款为由,拿走该行海口磷矿代办处的一本储蓄定期存款单,私盖银行公章填写一张云南英茂烟草通讯有限公司3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定期存款单,交给云南英茂烟草通讯有限公司。同年9月6日和11日,王灵红又用同样手段,非法出具两张金额分别为120万元和80万元人民币定期一年的储蓄存单,交给云天化驻昆办事处。
实际上,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虽在银行开户,但在王灵红所在办事处并没有定期存单。王开具的存单全是假的。而此三单位有关人员也知道情况。然而,这三单位有关人员不愿得罪信贷科的副科长,考虑到有银行干部的“担保”,即便刘某到期还不出钱,只要有王灵红开具的“定期存单”在手,届时由银行负责即可。他们便不讲原则地糊里糊涂
收下“担保”存款单,答应借款了。
由于王灵红非法出具金融票据,使其男朋友刘某以此作为
担保,先后从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云南英茂烟草通讯有限公司和云天化驻昆办事处三单位共借得800万元人民币。到期后,刘某还不出钱。三单位急着到银行追款,骗局才得以揭开。
破案后,被追回的部分钱款发还有关单位,尚有100余万元无法追回。
1997年10月6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王灵红被法警押上了被告席。她大大的眼睛有些干涩,神情显得疲惫不堪,失去了往日的风采。
在法庭上,王灵红承认了她的犯罪事实,流着泪水诉说着她的忏悔。
法庭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王灵红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银行法规,非法为他人出具金融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修改后的《刑法》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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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鉴于被告人王灵红在案发后有检举揭发行为,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最近,西山区法院依法判处王灵红有期徒刑5年。
王灵红的犯罪再一次为我们敲响法制的警钟:要建章立制,严实堵住金融漏洞;要依法行事,否则将自食其果。
又是一个夕阳西下的黄昏,王灵红在森严的监狱里,看着那渐渐消失的金色云霞,再一次流出了追悔的泪水……
( 官晋东 原载《人民日报》1998年3月31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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