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晋东
一位名叫蒋得陆的年轻人由于胸部不适,到云南省昆明市一家名为“逸仙中西医门诊部”的个体诊所医治,服用了医生给的自配药粉,产生不良反应中毒死亡。近日,这个诊所被法院判决负全部法律责任。案子虽然审结,但这一惨剧再次向人们画出大大的问号:您敢随意到个体诊所治病吗?您到底该到哪里看医生?
1995年12月6日清晨,从四川到昆明打工的民工蒋得陆起床后感到胸闷、呼吸不畅。吃过早点,他无钱去正规医院就诊,于是,找到位于书林街的个体诊所逸仙中西医门诊部看病。当时的值班医生孙奇检查了一下,诊断蒋的病是“周期性麻痹紊乱心律”。他既没有按规定作病情记录,又不开具处方,便拿出一包诊所自配的粉状药粉卖给蒋得陆,并让他服药后回去休息。
按照医生的吩咐,蒋得陆回到工地上的工棚休息。午后1时许,他病情加重,出现心慌、呕吐、舌头硬、话语不清等反应。蒋得陆的弟弟蒋得超见状,又急又害怕。他问清哥哥看病的地方后,立即赶到门诊部找到了孙奇医生。蒋得超述说了他哥哥的病情反映后,请求孙奇到工棚去看看。
“今天天气变化,有点冷,出现一点反应不用怕,让你哥哥好好休息就行了。”孙医生不紧不慢地回答。
听到医生的这一番解说,蒋得超又匆匆返回工棚照看他哥哥。然而,蒋得陆并不象是一时的反应,病情不仅没有好转而且在不断加重。下午5时左右,蒋得超和老乡租车把他哥哥送到逸仙中西医门诊部救治。可门诊部已经关门下班。经在附近多方打听,他们于当晚8点多钟才找到诊治医生孙奇的家。
1、
孙医生看了患者的情况,马上进行抢救。由于病情恶化,蒋得超和孙医生等人于晚上9点多将蒋得陆送往附近的
云南省某康复医院抢救。医院根据患者的症状,怀疑是药物
中毒。在迅速使用排毒补钾药物进行抢救之后,康复医院的医生建议把患者转往云南医疗条件最好的医院--昆医附一院继续救治。
次日凌晨3时许,救护车载着蒋得陆呼啸转往昆医附一院。但刚到医院大门口,车上的医生就发现患者停止了呼吸。蒋得超抱着冤死的哥哥,失声痛哭起来。
根据死者弟弟蒋得超的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后认定,蒋得陆生前患有“间质性肺炎,系乌头碱类药物中毒死亡”。依此,蒋得超认为他哥哥的死,是由于逸仙中西医门诊部的医生给了乌头碱类药物服用中毒而造成的,而且,孙奇医生下午不出诊医治,晚上又胡乱抢救一通,应对蒋得陆的死负全部责任。
蒋得超含泪多次找到逸仙中西医门诊部,要求经济赔偿,但门诊部一再搪塞、拖延,不予解决。这位可怜的四川民工在无可奈何之际,经朋友点拨,想到用法律武器来为死去的哥哥讨回公道。
1996年5月,蒋得超将一纸诉状交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把逸仙中西医门诊部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善后处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6119•9元。
法院经调查、取证和公开开庭后认为,原告胞兄蒋得陆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有国家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行医执照,其诊治行为是合法的。被告门诊部医生在未对患者确诊、又未作出病情记录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给患者服用了粉状药物。在患者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后其亲属要求出诊抢
2、
救时,该门诊部医生却不予出诊,导致贻误了抢救时机,对造成蒋得陆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医疗道德,确保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22日,盘龙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0339•9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874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方表示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近,昆明中院对此案经过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原判。
案子虽已审结,死者和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挽回蒋得陆年轻可贵的生命,无法弥补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深深悲哀。
盘龙区法院王锋法官对记者说,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个触目惊心的惨剧和案子告诉社会,有关部门应重视对民间诊所和个体医生的业务考核、依法管理,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除了发给执照以外,还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保障民间诊所和个体医生的医德、医术和医疗质量,确保人身安全。
同时,这起损害赔偿案也再一次警示人们:有病千万不要乱投医!
官晋东: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邮编:6741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