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是通过专门机制对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等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是审限控制,以保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为强化审判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诉讼法和上级法院有关大立案改革的精神,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立案庭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立案,应当在完善立案手续的次日将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审判(执行)庭、局。
第二条 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统一依法收取。
第三条 立案庭对刑事一审(不包括永、华、宁三县案件)、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再审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对民、行、刑二审案件需要开庭的,也应当实行排期开庭。排期是根据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审判庭、安排开庭时间、法庭和方式。
第四条 排期的原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尽快审结案件。民、行一审案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十五天到三十天期间开庭;刑事一审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的第十五天到三十天期间开庭。
第五条 开庭时间一经排期确定公示,审判庭即应按时开庭,不得随意改变。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应事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应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及公示。
第六条 再次开庭的时间由审判庭决定,但应在审限内尽快开庭。
第七条 举证时限的确定、排期及开庭公示工作由立案庭完成;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等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八条 证据交换及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等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第九条 案件审(执)结后均应到立案庭办理案件报结手续,以法律文书落款日为结案时间,调解书应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执行案件以执行局出具的报结单及其它文书为准。
第十条 每年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应在第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装订归档完毕。在归档前,应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归档。
第十一条 案件流程管理每季度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考核,重点考核案件的审理、执行及归档期限并实行超期限通报制度。立案庭有权对个案的审限实行监督和催办并可直接报院领导实行督办。对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和审判纪律的,应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执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的规定》、《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期间及审限中止、延长审限等期限事宜均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本院制定的《立案审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