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省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㈠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㈡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㈣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㈤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㈦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㈠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⒈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执行预算计划,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我院各项审判任务的圆满完成。
⒉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⒊熟悉本单位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分析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⒋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⒈出纳人员办理每一笔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坚持复核每一笔收付款凭证所反映的各项内容,如违反财务制度的凭证已报销,应负责向原报销人追回。
⒉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随时掌握经费存款余额,定期整理资金收支凭证。月末要进行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⒊向银行存入和提取现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对保险柜的密码要绝对保密,保险柜的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财务人员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应由院长指定人员代理。
四、出市、省的出差人员必须经院长指派,凭院长的批条、派车单或车票报销,市内出差人员由各庭、处、室负责人指派,报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各庭、处、室负责人出差必须经院长审批,据派车单或车票报销。
五、购买物品、订书、购书等统一由办公室报经院长审批后负责办理,除办公室委托或同意,并经院长和办公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同意外,其他人员不得购买物品和报销。
六、福利费按半年或者按年度,由财务人员提交本院工会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统一开支。
七、维修机动车辆及其他设备须经办公室报经院长审批同意。
八、出差借款二百元以下,直接向财务人员借款。二百元至一千元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给予借款;一千元至二千元由主管副院长审批给予借款;二千元以上由院长审批给予借款,所借公款必须在借用期限内归还。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单位工作后五日内报销。
九、对院内的行政经费支出200 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院长同意后签字给予报销,2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给予报销。 重大财务支出须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和依法报批。
十、出纳、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收、付款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和单位、金额。
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㈢干警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据。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财金纪律办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