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使用的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04-05-12 10:16:53 打印 字号: | |
  云 南 省 丽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使用的保密规定

  ⒈打印室、复印室应加强安全保密措施。打印、复印的多余张页及打印、复印底稿等,需定期由专人负责销毁。

  ⒉未经批准,不允许利用计算机复制、存储各级保密文件;经批准后存储的保密性文件、文件磁盘视同机要文件进行保管。

  ⒊严禁利用计算机网传递保密文件。

  ⒋从计算机中调出秘密文件、资料,要经索取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计算机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调取。

  ⒌复印机应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

  ⒍文件的复印须经领导审查批准,复印的文件要逐件登记。

  ⒎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发文单位批准,并将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⒏不得到社会营业性复印点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经批准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后,要对多余、废弃的纸张进行销毁。

  ⒐严禁在没有保密措施的普通传真机上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⒑使用传真机传输文件、资料时,应核实对方身份,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

  ⒒有复印功能的传真机同时参照复印机使用保密规定执行。

  ⒓严禁在电话中谈论有关国家秘密的问题;对含有秘密内容的事项,一般也不能通过电话进行通知。
责任编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