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丽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使用的保密规定
⒈打印室、复印室应加强安全保密措施。打印、复印的多余张页及打印、复印底稿等,需定期由专人负责销毁。
⒉未经批准,不允许利用计算机复制、存储各级保密文件;经批准后存储的保密性文件、文件磁盘视同机要文件进行保管。
⒊严禁利用计算机网传递保密文件。
⒋从计算机中调出秘密文件、资料,要经索取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计算机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调取。
⒌复印机应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
⒍文件的复印须经领导审查批准,复印的文件要逐件登记。
⒎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发文单位批准,并将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⒏不得到社会营业性复印点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经批准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后,要对多余、废弃的纸张进行销毁。
⒐严禁在没有保密措施的普通传真机上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⒑使用传真机传输文件、资料时,应核实对方身份,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
⒒有复印功能的传真机同时参照复印机使用保密规定执行。
⒓严禁在电话中谈论有关国家秘密的问题;对含有秘密内容的事项,一般也不能通过电话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