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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4-05-12 10:15:5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

  保密工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保密内容,全体干警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努力克服麻痹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讨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处理意见。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研究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信的当事人泄露。

  四、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要妥善放置收藏,一律不得携卷回家或交无关人员代管、代转。案卷移送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需携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使用与密级相适用的携带工具。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案件无关的场所,以防案件材料丢失、被盗。

  五、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六、审判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自己承办的案件卷宗妥善放置,办公室内无本院工作人员时,应及时锁门。

  七、案卷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按规定分正、副两卷。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批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等,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阅或查阅。

  八、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院内适当场所查阅,严禁将案卷借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到院外。

  九、以上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