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工作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议庭是审判庭内部常设的审判机构,也是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合法、及时地审判各类案件,在审判中共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负责。
第四条 合议庭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实行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合议庭审理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对案件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审判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视情况确定合议庭责任。
第五条 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接受院长、分管副院长和庭长的业务指导和行政领导。
第二章 合议庭的组成
第六条 合议庭由若干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组成,并配备书记员。也可由一名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第七条 合议庭设审判长一人,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或选任的审判长担任。
第三章 合议庭的审判权限
第八条 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有下列职权:
㈠审判需要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㈡组织指挥庭审活动,指导举证,组织庭前交换证据、质证、认证、使用证据、辩论、调解等;
㈢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依法下裁定调查取证;
㈣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行为情节;
㈤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
第九条 除《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依法独立作出裁判。
第四章 合议庭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审判长主持审判工作时,其职责是:
㈠组织合议庭完成审判任务;
㈡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成员为案件主审人;
㈢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㈣主持庭审活动;
㈤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㈥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评议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审判长有权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或依法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代表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㈦按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法律文书;
㈧依法完成其他审判任务和合议庭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判长除负有审判职责外,对合议庭的其他工作同时负有管理职责,以保障合议庭各项职责和要求的落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第十二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职责是:
㈠阅看案件材料,掌握案情;
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审判思路;
㈢参加开庭审判;
㈣在案件评议时发表意见;
㈤起草、审核有关法律文书;
㈥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安排;
㈦协助审判长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合议庭必须将案件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报送立案庭,接受监督,并报送研究室一份。
第五章 合议庭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严格执行程序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㈡准确适用实体法,提高裁判质量;
㈢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各项保密规定;
㈣坚持依法独立审判,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严肃执法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㈤认真制作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的质量。
第十五条 合议庭应按照排期要求审判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审判的,应按规定向分管副院长提出申请,由分管副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评议案件必须由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参加。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必须逐个签名。
第十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必须经过评议,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汇报报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审判长或审判长指定的合议庭其他成员汇报。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签发前,合议庭成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原稿,并逐个签名。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十九条 经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合议庭必须向审判委员会写出报告,同时抄送审判监督庭,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合议庭是否应承担差错责任。但在评议中对案件处理结果发表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差错责任。
第六章 书记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审判长安排的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及闭庭后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认真记录合议庭的庭审、讨论案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真装订卷综材料,按要求归入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