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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4-05-12 09:50:13 打印 字号: | |
  中共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 组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组的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采取扩大会议形式,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党组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第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勤奋敬业,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性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高标准,严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严肃执法,清正廉洁,谦虚谨慎,光明磊落,真抓实干。

  第六条 党组应当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胸怀全局,处理问题要坚持大局思想,公正高效,提高决策水平和应变能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内和法院有关重大问题需经党组讨论作出决定或决议的事项:

  ㈠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落实措施和方案;

  ㈡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委、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决定或决议,以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部署。

  第八条 本院需经党组讨论作出决定或决议,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㈠本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及重要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㈡向市委、人大、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工作总结;

  ㈢重大改革事项的制定;

  ㈣研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和方案;

  ㈤基本建设、物资装备、财政预决算、工资和福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法院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经党组讨论作出决定或决议的事项:

  ㈠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规划、计划、措施及重要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㈡研究对干警管理、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㈢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配备。

  第十条 讨论决定人事、干部的任用,包括晋职晋级。

  ㈠使用;

  ㈡确定后备干部和对后备干部的培养、管理、使用;

  ㈢研究对干部晋职晋级、任免等重大人事上报意见。

  第十条 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一次,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下午召开,必要时可以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人事问题时必须党组全体成员过三分之二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

  第十四条 严格请假制度。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必要时党组书记应事先征求请假人对拟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党组会研究决定问题时,党组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少数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组形成的决定、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时,在原则问题上有重大分歧意见,人数接近时,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不应急于表决。会后可进一步调查论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后,下次会议再议。

       第四章  党组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成员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组的决定、决议,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权威。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并定期向党组汇报各自分工工作的落实情况,自觉地接受党组的监督和广大党员的监督。党组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党组或党员大会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从实际出发,执行党组的决定、决议,如发现与实际工作有不相符的情况,须改变党组决定、决议的,应及时提交党组复议,不得个人擅自变更。

       第五章  党组会议的保密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严格保密制度。党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者党外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治部是党组的日常事务机构。负责提前通知会议时间、议题、讨论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