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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制 度
  发布时间:2004-05-12 09:28:5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  习  制  度

  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使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执行。

  第一条 为了抓好学习,带动学习,院成立中心学习组,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为组成人员,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根据各个时期的学习重点和内容进行学习。

  第二条 政治、业务学习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全院集中学、分部门组织学、布置内容自学。为了保证学习不流于形式,必须抓好时间、内容、人员和学风四落实。负责督办的部门和各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考勤,注重学习效果。

  第三条 每周星期五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形势需要则临时安排学习。每季度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一个半天的党风法纪和廉政教育;党支部组织一个半天的支部学习教育活动。各部门在学习日期间,一般不安排具体业务工作,服从全院学习安排计划。

  第四条 根据形势、任务和上级部署,政工、纪检监察、党总支、支部提出政治、业务学习内容和实施方案,报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全院学习总体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做好本部门的学习。

  第五条 各级领导在学习中当楷模,抓好自身的学习以带动部属的学习,保证学习制度的贯彻执行。部门领导,必须认真抓好学习的“四落实”,当日核实“四落实”情况,将学习登记记录卡交政治部。按照《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学习记录卡年终作为部门及干警考核考评的依据。

  第六条 严格考勤。经批准请事假、住院、外出学习、开会、抽调离职工作,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在学习登记卡中说明。

  第七条 各级领导和干警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参加上级党委、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教育学习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学习任务。

  第八条 每个干警参加学习的考勤,院、庭及其他部门学习发言、学习心得体会、报刊采用稿件,纳入个人的考核考评。鼓励干警向报刊等新闻投稿,凡被采用的调研材料、论文、新闻报道由院实行同等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